1.通則
1.1 本章概要
說明水泥粉刷與粉飾之材料、施工與檢驗之相關規定。
1.2 工作範圍
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說註明為「水泥粉刷(光)」之施工如內外牆、地坪、天花板及其他構造物處,並包括打底、填縫等工項。
1.3 相關章節
1.4 相關準則
- 1.4.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(CNS)
- (1)CNS 61 卜特蘭水泥
- (2)CNS 387 建築用砂
- (3)CNS 3001 圬工砂漿用粒料
- (4)CNS 13512 墁砌水泥
- (5)CNS 13961 混凝土拌和用水
- (6)CNS 15517 普通預拌乾混水泥砂漿料
- 1.4.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(ASTM)
- (1) ASTM C206 裝修用熟石灰
- (2) ASTM C847 金屬網
- 1.4.3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(ANSI)
1.5 品質保證
- 1.5.1 [30]m2以上大面積施工時一律使用機器拌及粉刷材料。
- 1.5.2 許可差:與設計整平面之許可差,在3m範圍內不得超出[±6]mm。
- 1.5.3 依本章規定之材料及施工方式,於工程司選定之房間牆面,施作至少[3m×3m]之現場樣品。該牆面經核可後,即作為其後粉刷工作之基本施工及材質標準。
- 1.5.4 粉刷工程進行前,承包商須先將粉刷之表面查驗一遍,如黏有泥土、殘餘合板或水泥漿等應先以鐵錘或鋼絲刷除乾淨,並以水清洗,經工程司查證後方可進行打底。
- 1.5.5 該實作樣品如經工程司同意,可併入完成之工作估驗。
1.6 資料送審
須符合第01330章「資料送審」之規定。
- 1.6.1 品質管理計畫書
- 1.6.2 施工計畫
- 1.6.3 樣品:各類粉刷(光)修飾面,包括所有指定之配件、樣品,尺度應為約30cm長度或正方各[3][ ]份,且應能顯示其質感及顏色。
- 1.6.4 鍍鋅或不銹鋼金屬網粉刷部分,應提送施工製造圖,包括金屬網安裝、開口補強收邊處理及其他附件等。
1.7 運送、儲存及處理
- 1.7.1 乾混水泥砂漿料或現場拌和水泥砂漿之材料(砂、細粒料除外)應以密封包裝,包裝上應印有製造廠商名號、產品型式、重量。
- 1.7.2 易受潮材料應儲存於室內、離地、通風良好之場所,並指定適當之人員管理。
1.8 現場環境
粉刷工作不得在曝曬於烈日下,如為室外應搭蓬架,氣溫維持常溫為度。
室內粉刷工作進行時及完成後均應保持對流通風維持濕度,以利其養護。
但在施作中及施作完成48小時內應避免乾熱氣流吹襲。